厦门大学校园一卡通(实体卡校园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实体卡校园卡,以下统称校园一卡通)的业务和资金管理,按照学校综合治理要求,更好地服务师生员工和校园管理,维护公共财产和用户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一卡通主要分为正式卡、消费卡两类。其中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学生卡和校友卡。正式卡为实名制卡,具有校园一卡通系统电子钱包、身份管理、卡面身份信息等功能。消费卡存在实名制卡和非实名制卡两类,仅具备校园一卡通系统电子钱包的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配置限定性门禁系统功能。

  第三条 学校校园一卡通资金遵循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校园一卡通管理隶属于信息与网络中心。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支撑和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负责信息数据的备份、维护和服务工作,保证校园一卡通信息数据的安全;负责系统设备维保,协调学校职能部门卡务信息工作,保障一卡通系统平稳运营。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一卡通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财务处根据信息与网络中心提交的报表、报告以及维护说明等原始凭证完成经济事项的审核、资金归集、清算划转、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审查承租商家的租金缴交情况,审批校内承租商户开通一卡通结算业务。

第三章 卡务、充值、消费管理

  第七条 每位持卡人只能持有一张校园一卡通。持卡人身份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校园一卡通;具有多重身份的用户,应按其主要业务身份办理相应的校园一卡通。

  第八条 教工卡:由人事处纳入学校身份数据库管理的各类在职教工、人事代理教工和博士后等可办理教工卡。教工卡信息资料由人事处通过共享数据平台同步到一卡通系统后,新进教工凭个人有效证件前往一卡通拍照办卡。教工离职、去世,信息与网络中心将根据人事处的指令或OA批件对教工卡办理销户清算手续。

  第九条 学生卡: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交流生等可办理学生卡。新生学生卡一般集中办理,其个人资料及数码照片由招生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在指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通过共享数据平台同步到一卡通身份系统后统一制卡。

  第十条 校友卡:校友卡具备与教工卡相同的消费权利,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保留进出校园认证等功能。学生毕业后,信息与网络中心将根据教务处的指令将其所持的学生卡改变为校友身份,保留原来学生卡片作为校友卡。根据学校综合治理有关要求,自2023年1月开始,学校停止办理实体校友卡,所有校友个人信息资料纳入校园身份中心,按校友的身份进行管理,通过银联云闪付APP申领数字校园卡(参见《厦门大学数字校园卡管理使用办法》)。校友身份由学校校友总会秘书处认证审批,并提供校友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消费卡:对于未纳入校园身份中心管理的各类在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其他人员、教职工家属、外单位在本校的长期合作工作人员等可办理消费卡。每位教工卡可办理二张家属消费卡,其它人员办理消费卡应有所属校内单位提交申请,经信息与网络中心审批后办理。长期使用的消费卡(一个月以上)需要提供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有效证件号码制作实名制消费卡,短期和循环清算使用的消费卡可制作非实名消费卡。根据学校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要求,中心自2023年1月起,原则上停止办理实体卡消费卡,并开始对已办理的消费卡进行清理。消费卡办卡需求转由通过办理数字校园卡(消费卡)替代(具体可参阅《(校内短期班、院聘员工、驻校单位)申办数字校园卡须知》提交线上申请,实现用户自助申领数字校园卡)。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实体卡消费卡的,由单位通过OA上提交消费卡办理申请(请示报告)至信息与网络中心,并注明申请事由、人员数量、人员类别、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校园一卡通均需交纳20元工本费。首张教工卡和学生卡工本费由学校财务承担。嘉庚学院学生、国际学院学生办理首张学生卡的工本费由所在学院承担。消费卡和校友卡工本费由申请办理的负责单位或持卡人承担。由于卡片遗失、损坏等原因补办校园一卡通,均需交纳20元工本费。个人缴交工本费可直接在一卡通中心微信扫码缴交或由卡余额扣缴,集体批量办卡工本费应通过银行转账缴交至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开户办卡及换卡均须填写《厦门大学校园一卡通申请表》,经相应负责单位批准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与网络中心办理。集体批量办卡应由申请办卡单位统一收集个信息资料,分别提供电子版和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版《厦门大学校园一卡通申领表(集体)》明细清单各一份,提交信息与网络中心审批办理。如需缴交工本费,应同时缴交费用或附上已缴交费用凭证,上述资料均作为开卡业务原始凭证移交财务处。

  第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支持银行圈存、支付宝充值、微信充值(通过兴业银行兴E付系统),以及相关责任单位通过学校财务处转账批量充值等四种充值方式,不支持现金充值。校园一卡通圈存的银行有厦门工商银行、厦门建设银行、厦门农业银行、厦门中国银行及漳州中国银行、漳州建设银行。校园一卡通圈存发生银行单边账时,持卡人应持经银行盖章的转账清单交信息与网络中心,业务人员确认持卡人的转账流水金额无误后,通过一卡通系统“补助”功能将该笔账款发还持卡人。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各独立经核算的单位及学院等)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批量充值业务,须办理充值款转账手续。经财务处确认上述款项已到账后,将准确的电子版、纸质版发放清单(加盖公章)交财务处审核确认后,通过一卡通系统“补助”功能完成发放。

  第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在食堂消费时,学生卡按标价计价结算,教工卡、校友卡按标价加收20%计价结算,消费卡按标价加收35%计价结算。各类校园一卡通在校内其他商户消费均按标价计价结算。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加收比例,应由申请单位通过学校OA系统报请其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信息与网络中心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校园一卡通消费使用过程中发生冻结使用现象,持卡人持校园一卡通到信息与网络中心,经业务人员核实持卡人的消费流水数据,据实完成卡片校正或平账冲正处理后解除冻结。

  第十八条 教工卡、校友卡原则上不设定使用期限,各类人事代理教工和博士后等人员的教工卡有效期按聘用合同确定。学生卡按毕业时间设定使用期限,毕业后转为校友卡管理。消费卡使用期限按信息与网络中心批准的办卡申请期限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校园一卡通有效期期满,全部功能中止,资金冻结,办理延期手续后恢复使用。校园一卡通的延期申请应由申请人相关责任单位审批并加盖公章,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办理校园一卡通销户手续。信息与网络中心原则上不受理校园一卡通取款业务。持卡人应合理规划卡余额,并在校园一卡通功能终止前,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如因特殊原因,需办理校园一卡通销户取款业务者,应由持卡人持校园卡到信息与网络中心办理销户手续一天后,打印《持卡人信息一览表》、《销户流水清单》,填写《领款收据》并由一卡通中心负责人签章确认后,到财务处办理校园一卡通销户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请及时挂失,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违反本办法或从事其他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者,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信息与网络中心有权没收并注销违规使用的校园一卡通。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以任何形式(包括手环、手机NFC功能等)复制校园卡。有此类行为的,一经核实,将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一卡通中心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业务人员每日整理各项业务原始凭证,汇总后填写《业务汇总表》,打印《业务统计报表》和《交易流水清单》,送交财务处审核人员。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审核人员核对每日《业务汇总表》办卡数量与财务结算原始单据的数量是否一致;核对每日《业务汇总表》现金余额及一卡通库存现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每日工本费、补助款、充值款、扣款,取款和销户款等业务实际发生额与《业务统计报表》、《业务汇总表》的金额是否一致后并进行账务处理。月末根据《业务统计报表》及《商户清算汇总报表》进行各商户营业额分配处理;核对《银行转账统计》及银行进账单,填制《银行入账金额和校园一卡通圈存金额核对表》,试算平衡后进行银行圈存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复核岗位负责复核校园一卡通资金核算的记账凭证,督促检查审核人员的财务核算工作,并在年终进行项目余额结转。

  第二十四条 校内通过校园一卡通结算的水控电控费用、体育场馆和各学院咖啡厅结算款由各单位到信息与网络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商户清算报表》,填制《厦门大学经费报销单》,至财务处办理支出收回等结算业务。

第五章 商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卡通的商户须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等学校管理部门审批,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确认技术可行,经财务处审核其清算账户信息合法合规后,方可成为一卡通系统商户(以下简称商户),使用系统平台进行小额消费结算功能。

  第二十六条 商户必须按照一卡通的管理规定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施,收费终端机的安装、检查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各商户承担。除与学校签署的协议另有规定外,商户每月结算一次。商户结算日为每月的5日-7日。

  第二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应按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规定,在办理结算手续时,以信息与网络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商户清算报表》为依据,经厦门大学后勤集团租赁经营部审核确认未欠学校租金后,填写《厦门大学经费报销单》(附收据)后至财务处办理商户结算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资金为学校受托代理资金,对单位转入的款项可开具《福建省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学校不提供服务性发票,不对个人圈存资金开具任何票据,不对持卡人在各商户消费提供税务发票,持卡人可在刷卡消费时向商户索取发票。

  第二十九条 由于网络原因或商户消费机故障,商户清算系统出现错误,系统维护人员应提供商户流水清单等有效证明,经信息与网络中心核实取证,主管领导和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手工调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原有《厦门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