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园网络及IP地址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26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作用,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网络使用环境,保证校园网成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可靠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校园网的所有网络用户。

  第三条 IT服务中心是校园网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网管理和IP地址分配,对用户申请使用校园网和IP地址进行审批,并负责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 我校校园网内所有与校园网联接的设备均分配唯一的IP地址。

  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网络从事攻击性、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也不得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应当爱护学校相关网络设备设施,在使用校园网络时小心拔插网线,防止损坏网络接口和其他网络相关设施。使用过程中如造成网络设备损坏,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校园网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架设服务器对外提供各种服务、不得架设代理服务器。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禁止私自启动动态分配IP地址(DHCP)服务;禁止盗用他人IP地址,对不遵守协定、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中止其网络服务7至90天。未经批准私设代理,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并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用户如有以下行为将被停止账户使用,情节恶劣的移送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1.盗用他人IP或者帐号密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
    2.恶意黑客行为;
    3.其他破坏性行为。

  第十条 用户不得在校园网上从事任何有悖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警告并勒令改正;
    2.取消联网资格7至90天;
    3.完全终止其相应网络服务;
    4.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有权利对网络中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予以制止或向学校反映、举报。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有义务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